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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大邑县晋原镇邑都上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邑县晋原镇邑都上城业主委员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507号原告:大邑县晋原镇邑都上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负责人:梁硕。委托代理人:付洪祥(特别授权),四川藏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负责人:陈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夏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大春。原告大邑县晋原镇邑都上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大邑县晋原镇邑都上城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邑县晋原镇邑都上城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邑县晋原镇邑都上城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大邑县晋原镇邑都上城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魏 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莉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