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东方泡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万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东方泡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万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东方泡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和镇。法定代表人:刘延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万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45号1号楼10702室。法定代表人:马军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东方泡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万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恢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1-(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谊-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