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5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宝兰诉被告曲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宝兰,曲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民初5473号原告:梁宝兰,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丽,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德良,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梁宝兰与被告曲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曲德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宝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后经原告索要未付,被告于2015年3月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曲德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由被告曲德良出具的欠条一份,证实2014年夏天被告曲德良以买福特轿车为由向原告梁宝兰借款4万元现金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未还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曲德良给付原告梁宝兰欠款4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穆卫兵人民陪审员 张文山人民陪审员 张洪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银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