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景瑜、丘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景瑜,丘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768号申请执行人杨景瑜,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丘宇峰,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杨景瑜与被执行人丘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43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丘宇峰、黄光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景瑜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02466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丘宇峰、黄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丘宇峰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丘宇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景瑜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4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华执行员 郑家强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