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桂芹、周德荣等与周海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芹,周德荣,周海,周山,周宽,周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933号原告:赵桂芹,女,194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周德荣,男,194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涿州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武、冀雪明,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男,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周山,男,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周宽,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周江,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赵桂芹、周德荣与被告周海、周山、周宽、周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芹、周德荣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雪明,被告周海、周山、周宽、周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桂芹、周德荣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向二原告支付赡养费1000元。2、判决第三被告周宽支付二原告医药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四被告系原告的儿子,原告二人现随周江生活,周海、周山、周江对原告进行了赡养义务。二原告住院看病后,周海、周山、周江每人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被告周宽未支付医疗费。被告周海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实。被告周山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实。被告周宽辩称,此次医药费我不出,赡养费我不同意每月1000元。被告周江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桂芹在涿州市中医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1286.51元,原告新农合暂未报销该笔医疗费用。本院认为,根据2016年河北省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二原告每月消费支出为1633元(9798元*2人/12月),四被告每月应支付二原告赡养费共计408.25元。因原告赵桂芹的住院治疗费用暂未报销新农合,本院无法计算四被告应承担的费用,待报销后,原告赵桂芹应另行起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海、周山、周宽、周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408.25元。二、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玉清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