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潘华渠与余进明、丁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渠,余进明,丁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884号原告:潘华渠,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余进明,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丁慧(系余进明妻子),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华渠与被告余进明、丁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进明、丁慧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礼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瑞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