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德秀与宋福刚、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秀,宋福刚,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88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秀。被执行人:宋福刚。被执行人:于杰。申请执行人刘德秀与被执行人宋福刚、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执行员 邢秀斌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一日书记员 刘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