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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董秀英与许松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英,许松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876号原告:董秀英,女,192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松琴(系原告的女儿),住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磊(系原告的外孙),住同原告。被告:许松妹,女,195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董秀英与被告许松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董秀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董秀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董秀英负担。审判员  张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