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磊与黄振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磊,黄振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739号原告于磊,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黄振家,男,199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磊诉被告黄振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获得批准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手续。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获得批准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晓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中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