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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李宣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宣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26号罪犯李宣波,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宣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315,871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9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2013年6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唐中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宣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监舍楼层夜间值守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3.8分,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李宣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宣波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宣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吕伟文审 判 员  廉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亮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