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葛小二、葛白周等与原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小二,葛白周,原阳县国土资源局,葛二国,田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28行初23号原告葛小二,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原告葛白周,男,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郭福祥,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原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南街。第三人葛二国,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第三人田付平,女,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葛小二、葛白周诉被告原阳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葛二国、田付平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小二、葛白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小二、葛白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小二、葛白周承担。审 判 长 王美荣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