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丁寿强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寿强,王吉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财保34号申请人:丁寿强。被申请人:王吉运。丁寿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王吉运名下所有的甘FF88**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丁寿强提供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丁寿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吉运所有的甘FF88**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的转籍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丁寿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世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