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魏革邦、王守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革邦,王守壮,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魏革邦,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守壮,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周群,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魏革邦与被执行人王守壮、周群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洪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