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索丽丽与关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丽丽,关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1466号原告:索丽丽,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0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关振山,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索丽丽诉被告关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振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1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4月1日还清,如到期未还,则支付违约金1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关振山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关振山于2014年6月1日向原告索丽丽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关振山向索丽丽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借款日期为2014年6月1日;约定2016年4月1日还款,如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则支付违约金1000元整。借款人:关振山”。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其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违约金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振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索丽丽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关振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