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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于洪斌与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斌,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2066号原告:于洪斌,男,1955年8月21日,汉族,农民。被告:蒋海军,男,48岁,汉族,农民。原告于洪斌诉被告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洪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洪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4年1月22日始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2日被告以家庭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承诺2015年元旦付清。逾期经我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蒋海军未作答辩。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2日蒋海军以家庭急用钱为由向于洪斌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承诺2015年元旦付清。逾期经于洪斌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于洪斌提举的欠据一枚及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蒋海军与于洪斌之间因借款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于洪斌提供借款后蒋海军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属于违约行,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于洪斌以双方约定每月利率2%计算主张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海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于洪斌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蒋海军向原告于洪斌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22日始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同上款一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蒋海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忠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孙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