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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佘海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45号申请保全人:佘海辉,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周玉兰,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刘锡潮,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杨丙江。申请保全人佘海辉与被保全人刘锡潮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佘海辉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价值人民币260804.4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佘海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佘海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佘海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熙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