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付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贵,陈付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37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付贵,小名陈三妹,男,1992年6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付贵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毅、被告人陈付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23时许,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六枝特区平寨镇黄某桥(地名)发现被告人陈付贵一人独行,左顾又盼,形迹可疑,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遂将陈付贵截停。经盘查,陈付贵交代了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事实,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对陈付贵的尿液进行检测(吗啡胶体金法),结果呈阳性。后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被告人陈付贵送至六枝特区拘留所执行拘留,六枝特区拘留所民警对陈付贵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在其左大腿内侧发现外用白色透明塑料纸包装,内层可见红色塑料纸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大包及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量,涉案的两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重47.52克;经检验,涉案的两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均检测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涉案的两包毒品海洛因,系被告人陈付贵于2016年10月30日伙同陈某从六枝乘坐火车至昆明后,皮某于同月31日将15000元(人民币,下同)打到XXX的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卡上,陈付贵于同日从该卡上取出15000元后用13000元向他人购买,并于同日运输至六枝。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付贵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二部(ZTE牌手机一部、TDLTE型手机一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卡一张(客户名:陈某;卡号:62×××67),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封存笔录、拆封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监控视屏截图、昆明市官渡区万德村290号宏德旅社入住信息、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一卡通主账户交易明细、贵州农信储蓄(卡)业务凭证、购票信息、通话清单、毒品收据、六枝特区拘留所的情况说明、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皮某、叶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付贵的供述,六枝特区公安局对吸毒人员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付贵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付贵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付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付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毒品海洛因47.52克,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贩毒通讯工具手机二部及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振海人民陪审员 田锦宏人民陪审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