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茆长宽与陈其甫、刘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茆长宽,陈其甫,刘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茆长宽,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陈其甫,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刘汉民,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茆长宽与被执行人陈其甫、刘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茆长宽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706执恢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尹西平审判员 卞成山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