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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海林市山市镇中农农资经销处诉闫志宏、王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林市山市镇中农农资经销处,闫志宏,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423号原告:海林市山市镇中农农资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海林市。经营者:孟繁华,女,汉族,住黑龙江海林市。被告:闫志宏,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王平,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林市山市镇中农农资经销处与被告闫志宏、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林市山市镇中农农资经销处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林市山市镇中农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64元,减半收取108.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密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海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