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辛喜报与武连坤、冠县天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喜报,武连坤,冠县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57-1号原告:辛喜报,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告:武连坤,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冠县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定远寨乡政府驻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喜报与被告武连坤、冠县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喜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武连坤驾驶的鲁P×××××/鲁PF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2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辛喜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武连坤驾驶的鲁P×××××/鲁PF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2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