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519号罪犯罗勇,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江津区。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直属六中队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0月29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因患病,能配合治疗与管理,表现较好。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累积考核分1820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