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大地燃料有限公司与陈亮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大地燃料有限公司,陈亮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491号原告:广东大地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324国道鸿三路段。法定代表人:余俊浩。被告:陈亮有,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广东大地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亮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大地燃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大地燃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计2700元,由原告广东大地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卓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