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瑞淼与汕尾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淼,汕尾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黄希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黄瑞淼,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李梓松,陆丰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尾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荷包岭交通检测中心旁。法定代表人:刘碧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栋,广东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希裕,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淼诉被告汕尾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希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瑞淼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瑞淼以“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自行和解,要求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黄瑞淼负担。审 判 长 莫胜卫审 判 员 余小阳人民陪审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肯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