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某,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被执行人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钱某某与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钱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瑞丰磷化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88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