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黄建良、冯掌国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良,冯掌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81刑初2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良,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广西凭祥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冯掌国,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麻春,广西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良、冯掌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良、冯掌国及其辩护人麻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起,被告人黄建良、冯掌国在凭祥市祥兴商业街5栋511号门面由曾顺堂(在逃)开设的游戏机室内工作,主要负责给赌客上分、管账及交房租等经营活动,还介绍赌客到店内进行赌博,每个月获得工资外,从中还得到提成。2016年9月22日17时许,凭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依法对该游戏机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3台赌博游戏机,抓获4名参赌人员。经凭祥市公安局认定,查获的3台游戏机共有19个操作基本单元,具有赌博性质。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建良、冯掌国以游戏机方式供人赌博,其二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提出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黄建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人冯掌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涉案金额仅有被告人冯掌国的供述,缺乏证据证实,不能以被告人供述的金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依据;2.冯掌国系被雇佣的员工,发挥的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3.冯掌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4.冯掌国主观恶性小,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冯掌国适用缓刑。辩护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起,被告人黄建良、冯掌国到凭祥市祥兴商业街5栋511号铺面由曾顺堂(在逃)开设的游戏机室工作,负责给赌客上分、管账及交房租等经营活动,还介绍赌客到店内进行赌博。二人除每个月获得工资外,还得到提成。2016年9月22日17时许,凭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依法对该游戏机室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黄建良及4名参赌人员,查获3台赌博游戏机。次日,冯掌国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二被告人持有的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经凭祥市公安局认定,查获的3台游戏机共有19个操作基本单元,具有赌博性质。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材料证实:1.凭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实本案的来源、立案及破案情况。2.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5年2月,我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凭祥市商业街5栋511号铺面租给一名叫“鸡肾”的男子用于办公。我去收房租时才知道他们是用来开游戏机室。我看到铺面内有三台游戏机,其中两台是打渔机,还有一台不知道是什么机子。2016年8月,我将租金提到1500元,租期至2017年2月。我去铺面收过3次房租,有一次是比较瘦的工仔给的,有两次是比较胖的工仔给的。3.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6年9月22日15时许,我在凭祥市祥兴商业街一家游戏机室的一台打渔机上了150元的分,并开始上机赌钱。之后我接到朋友许某的电话,就叫他过来一起来玩。他过来后,就上分玩打渔机。约三分钟后,我们就被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了。上分的是一名约30岁的男子,身材较胖,他也被公安民警一起带回派出所了。游戏机室有三台赌博游戏机,我玩的那台是打渔机,另一台也是打渔机,还有一台是玉米机。当时连我一起共有4人在玩赌博机。4.证人许某的证言:2016年9月22日17时许,受朋友李某2的邀约,我来到凭祥市祥兴商业街一家游戏机室上了150元的分玩打渔机。约30分钟后,有公安民警来检查,我们就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了。帮我上分的是一名男子,游戏机室内共有三台游戏机。5.证人黄某的证言:2016年9月22日16时许,我在凭祥市南大路大富豪KTV前一栋楼房的一间游戏机室上了20元的分玩玉米机赌钱。约一小时后,公安民警来检查,我们就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了。当天除了我还有三名男子也在玩游戏机赌博,上分的是一名男子。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建良出生于1989年10月1日,冯掌国出生于1984年4月10日,作案时二人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现场抓获的李某2、许某、黄某、梁某(1999年9月7日出生)于2016年9月23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8.黄建良手机微信截图,证实其利用微信介绍赌客到游戏机室进行赌博,部分赌资通过微信接收的事实。9.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保全了在游戏机室内查获的人民币4980元,游戏机3台,其中2台打渔机,1台玉米机,并依法扣押了黄建良的白色VIVO牌手机1部,冯掌国的白色三星牌手机1部。10.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冯掌国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1张收条,落款系2016年8月15日,内容为“今收到冯掌国交来半年房租10000元人民币,从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2月15日止”。11.辨认笔录,证实李某1能辨认出向其交纳房租的两名男子系黄建良、冯掌国。李某2、许某、黄某能辨认出在游戏机室上分的男子系黄建良。黄建良能辨认出其供述所称的阿章系冯掌国,老板系曾顺堂。冯掌国能辨认出其供述所称的阿建系黄建良,老板系曾顺堂。黄建良、冯掌国对位于凭祥市南大路祥兴商业街5栋511号开设赌场的位置进行了指认。12.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冯掌国使用的手机号码188××××2330、黄建良使用的手机号码135××××0669以及曾顺堂使用的手机号码138××××9772于2016年7月份至9月份有频繁的联系。13.凭祥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赌博机认定意见书,证实经凭祥市公安局认定,在凭祥市祥兴商业街5栋511号铺面查获的3台游戏机具有赌博性质。二台打渔机分别有10个、8个操作基本单元,玉米机只算1个操作基本单元,3台游戏机总共有19个操作基本单元。14.被告人黄建良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8月初,我开始到凭祥祥兴商业街5栋一楼的游戏机室工作。游戏机室内总共有三台游戏机,两台打渔机和一台玉米机。我主要负责拉人来玩游戏机,并给他们上分,有时候还帮交游戏机室的房租、买水、方便面、烟给到游戏机室玩的人用。有些赌客会通过微信将玩游戏机的钱转给我。我每个月的工资是2500元,另外还有提成。游戏机室的老板是阿糖。游戏机室的另一名工作人员阿章负责管钱、修游戏机,偶尔帮我顶班上分,他也可以得到提成。2016年9月22日下午,有三名男子在游戏机室内玩打渔机,一名男子玩玉米,后来有公安民警来检查,就把这三台游戏机查封了,我们也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15.被告人冯掌国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8月4日,我开始到凭祥市祥兴商业街5栋511号铺面的游戏机室上班,专门负责管游戏机室的账,修理游戏机,交水电费、房租,有时还拉客人来玩,偶尔顶班负责上分。我每个月的工资是2500元,另外还有提成。8月份的时候我交过一次房租,租期到2017年2月份,房东写了一张收据,内容是“今收到冯掌国交来半年房租10000元人民币”。游戏机室总共有三台游戏机,两台打渔机和一台玉米机。游戏机室的老板是曾顺堂,跟我一起在游戏机室工作的还有阿建,他通过微信叫人来玩游戏机,也交过房租,也可以拿提成。2016年9月22日,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处。第二天公安民警通知我到公安局送快餐给游戏机的员工吃。我送来快餐后,民警就把我留下来问话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以上认定事实的存在,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公诉人在庭上举证的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因梁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取证工作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或合适成年人到场,以上证据的取得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金额只有被告人冯掌国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证实,不能以被告人供述的金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营业额只有被告人冯掌国的供述,虽然其工作职责就是管理账目,但作为游戏机室老板的曾顺堂仍在逃,无法核实该供述的真实性,目前无其他证据与该供述相映证,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掌国利用设置有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被查获的游戏机共有19个操作基本单元,其行为依然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仍应对其定罪处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凭祥市司法局对二被告人的日常表现进行调查。该局经调查后认为二被告人日常表现良好,社区及家人有帮教能力和意愿,建议对二人适用社区服刑方式。经庭上质证,公诉人、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良、冯掌国开设赌场,以游戏机方式供人赌博,其二人之行为均已触犯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提出冯掌国系被雇佣的员工,发挥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且判处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冯掌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在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量。根据被告人黄建良、冯掌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建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冯掌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对扣押在案的涉案游戏机三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君和代理审判员 何海梅人民陪审员 黄保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