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松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21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武松松,男,汉族,1987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辩护人情况辩护人张力,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判决结果被告人武松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贝贝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武松松在武某(已判决)的指使下,纠集多人至高新区宝源路与泰祥路路口中欧国际城工地附近,将正值下班的武某、李某、高某等人拦住,无故对以上三人进行殴打致伤,并将张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豫J×××××北汽威旺面包车毁坏。经法医鉴定,武某、李某、高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31元。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武松松被抓获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武松松的刑事责任,鉴于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主要辩护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松松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量刑时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