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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桂平与资顺廷、曹湖芽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平,资顺廷,曹湖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2421号原告:罗桂平,男。被告:资顺廷,男。被告:曹湖芽,男。原告罗桂平诉被告资顺廷、曹湖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罗桂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桂平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罗桂平负担(原告罗桂平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050元,应退还其525元)。审 判 长  梁建军人民陪审员  马昌勇人民陪审员  谭建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