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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郭奇志与冷自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奇志,冷自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特4号申请人:郭奇志,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王舸,重庆宏声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冷自冰,女,193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代理人郭志刚,系被申请人儿子。申请人郭奇志申请认定冷自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进入重庆市富苹老年公寓修养,因误服药物昏迷至今。现被申请人无法辨别自己行为,依法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郭志刚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原告确系昏迷不醒。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冷自冰患有低血糖性脑病、肺部感染、腔隙性脑梗塞、低蛋白血症等多种疾病。2017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以该所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为由未接受委托。2017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4月20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向本院出具《渝法医所[2017]临床K鉴字第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冷自冰属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昏迷不醒,经司法鉴定其属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冷自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