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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梦佳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梦佳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法定代表人:周鸿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梦佳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建湘新村88栋A202房。法定代表人:袁清华。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梦佳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6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宁乡县菁华铺洪仑山,而不是长沙市开福区建湘新村88栋A202房。本案应由没有争议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湖南梦佳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建湘新村88栋A202房,因此,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应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之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