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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延玲、刘玉琦与刘灵芝民间借贷申请再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延玲,刘玉琦,刘灵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延玲,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玉琦,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灵芝,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再审申请人胡延玲、刘玉琦因与被申请人刘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805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延玲、刘玉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丁振宽审 判 员 刘丽荣审 判 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征书 记 员 刘恒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