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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艺道与孙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艺道,孙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财保12号申请人王艺道,男,汉族,1993年5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孙长江,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申请人王艺道与被申请人孙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长江所有的位于宝泉岭二九〇农场场部三委31栋x室住宅用房(房权证二九零字第xx**号)。担保人王鹤涛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18委昌盛小区15号安居综合楼x室住宅用房(房权证工农区字第xx**号)为其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长江所有的位于宝泉岭二九〇农场场部三委31栋x室住宅用房(房权证二九零字第xx**号)。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年止。二、查封担保人王鹤涛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18委昌盛小区15号安居综合楼x室住宅用房(房权证工农区字第xx**号)。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年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查封期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白丽明书 记 员 :任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