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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敬与天津家和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天津家和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760号原告:王敬,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家和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虹光路20号宁宇家园地下车库负101。法定代表人:叶李东,经理。原告王敬与被告天津家和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敬负担。审判员  陈国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泽轩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