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911贾聚年与夏有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聚年,夏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贾聚年,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夏有志,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聚年与被执行人夏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有志与申请执行人贾聚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聚年于2017年4月2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91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明礼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秋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