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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民初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邢永文、王清泉、张丽婷、王淑云与被申请人临汾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1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邢永文,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清泉,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丽婷,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淑云,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政,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临汾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府城镇鸿泽小区。法定代表人:李东洲,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邢永文、王清泉、张丽婷、王淑云与被申请人临汾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晋1026民初13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安泽县城鑫源小区3号楼1单元16层西户(127.87㎡)、3单元15层东户(127.87㎡)、16层东户(105.86㎡)、17层西户(127.87㎡)房屋4套,期限为2020年3月30日;查封刘志秀所有的坐落于安泽县府城镇神南村50号砖混结构房屋5间(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泽县房权证府府证字第x号),期限为2020年3月30日。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邢永文、王清泉、张丽婷、王淑云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永文、王清泉、张丽婷、王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安泽县城鑫源小区3号楼1单元16层西户(127.87㎡)、3单元15层东户(127.87㎡)、16层东户(105.86㎡)、17层西户(127.87㎡)房屋4套的查封;二、解除对刘志秀所有的坐落于安泽县府城镇神南村50号砖混结构房屋5间(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泽县房权证府府证字第x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晓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