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谢杨与曹恩桃、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杨,曹恩桃,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17号申请人:谢杨,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申请人:曹恩桃,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申请人:李斌,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谢杨与被申请人曹恩桃、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杨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恩桃、李斌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工业园区万达西双版纳度假区X-101、X-102、X-103、X-104号、位于景洪市万达国际度假区新城路2号碟谷长滩9幢XX号、位于景洪市工业园区12号3号冠城.揽翠华庭3.5幢地下室XX号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谢杨以坐落于景洪市大沙坝达江苑6栋1单元XXXX号(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号)以及坐落于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2号白云和12幢2单元12层XXXX号(房产证号: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已对被申请人曹恩桃、李斌共有的位于景洪市工业园区万达西双版纳度假区X-101、X-102、X-103、X-104号、位于景洪市万达国际度假区新城路2号碟谷长滩9幢X号、位于景洪市工业园区12号3号冠城.揽翠华庭3.5幢地下室XX号房屋予以查封;于2017年4月21日对申请人谢杨以坐落于景洪市大沙坝达江苑6栋1单元XXXX号(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号)以及坐落于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2号白云和12幢2单元XX层12XX号(房产证号: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1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岩 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