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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渠金生与刘丽婧、高佩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金生,刘丽婧,高佩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449号原告:渠金生,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渠鹏举,男,汉族,1986年11月26日生,山西省吕梁市人,系原告渠金生之子被告:刘丽婧,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身份证号:×××被告:高佩茹,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渠金生诉被告刘丽婧、被告高佩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渠金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丽婧、被告高佩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被告刘丽婧、被告高佩茹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艾利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