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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青岛秀家服装有限公司、林东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秀家服装有限公司,林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7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秀家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东张村,组织机构代码:76673249-1。法定代表人李昌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东华,男,1968年6月21日生,韩国人,现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青岛秀家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东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8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慕宗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