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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艾明昊与付冰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明昊,付冰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869号申请人艾明昊(曾用名:晏明昊),男,汉族,2005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理人艾雪艳,女,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宏,四川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冰,女,满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艾明昊诉付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艾明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晏军位于金牛区蜀西环街×号×栋×楼×号车位(权17×××29,建筑面积35.95平方米)价值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位于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号×栋×单元×层×号房产(权02×××37,建筑面积140.03平方米)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艾明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案件执行及当事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金牛区蜀西环街×号×栋×楼×号车位(权17×××29,建筑面积35.95平方米)价值9万元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位于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号×栋×单元×层×号房产(权02×××37,建筑面积140.0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