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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林军与被执行人曾积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军,曾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00号申请人王林军,男。被执行人曾积学,男。申请人王林军与被执行人曾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期案款5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5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娟审判员  崔旭东审判员  张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