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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夏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夏杰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14号罪犯郭夏杰,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9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夏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罪犯郭夏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交10000元)。因发现遗漏罪,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杭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夏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夏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郭夏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夏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三月至二O一七年一月累计获考核分3285分,获得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郭夏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原判认定其罚金数额巨大,其缴交罚金不够积极,对其减刑时应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夏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