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万军与被告栾大鹏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万军,栾大鹏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2029号原告:林万军,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委托代理人:李红军,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大鹏,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户籍地铁岭市银州区。(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万军与被告栾大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万军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67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