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韦代成、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代成,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侯佩苓,韦立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48号申请人:韦代成,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马营镇经济开发区樱花路与迎宾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周烨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侯佩苓,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申请人:韦立光,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韦代成诉被申请人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侯佩芩、韦立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韦代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侯佩芩、韦立光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韦代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侯佩芩、韦立光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