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萍与覃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覃钰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874号原告:李萍,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超(系原告之子),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覃钰成,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李萍与被告覃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覃钰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夏 秋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