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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萍与覃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覃钰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874号原告:李萍,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超(系原告之子),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覃钰成,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李萍与被告覃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覃钰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夏 秋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