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甲军与陈玉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军,陈玉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879号原告:杨甲军,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庆,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路,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杨甲军与被告陈玉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杨甲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甲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