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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宝南诉刘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宝南,刘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宝南,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朝阳(系上诉人吴宝南女婿),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龙,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贵勇,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鎏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宝南因与被上诉人刘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4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宝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吴宝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同意刘宝龙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宝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被上诉人刘宝龙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业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448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吴宝南撤回上诉;三、准许刘宝龙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3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80元,均由被上诉人刘宝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审 判 员  朱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