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姚节婷申请执行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其、张站通、陈国利、范皎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节婷,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陈其国,张站通,陈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4号申请执行人:姚节婷被执行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其国被执行人:张站通被执行人:陈国利被执行人范皎钰本院作出的(2015)洛开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其、张站通、陈国利、范皎钰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姚节婷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其、张站通、陈国利、范皎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81677.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