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珍、郑晓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珍,郑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郑珍女被执行人郑晓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7执508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郑晓军以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解除冻结郑晓军(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2的存款人民币1732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丰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