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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芹诉被告南京尊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芹,南京尊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881号原告刘芹,女,汉族,1986年8月16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张芳,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南京尊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钟阜路1-11号2幢。法定代表人赵梓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烨,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芹诉被告南京尊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尊品市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尊品市政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尊品市政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区,原告刘芹所工作的工程项目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也是在××区,原告刘芹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徐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