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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琴与丁钟鸣、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丁钟鸣,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王琴,女,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汉滨区育才路。被执行人丁钟鸣,男,汉族,1969年03月08日出生,山西省临汾市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公司驻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琴与被执行人丁钟鸣、安康市汉滨区长明矿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钟鸣在岚皋县长源矿业有限公司拥有10%的股权,申请人王琴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其股权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钟鸣在岚皋县长源矿业有限公司的10%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禁止对被冻结的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以及设置抵押。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波执行员 尹 明执行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