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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振朋与姜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朋,姜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高振朋,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姜志波,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振朋与被执行人姜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姜志波所有的唯一房屋及其车籍,银行、证券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卓 微信公众号“”